• 财讯网
  • 主页 > 产经 > 正文

    银川男子开车高速肇事 妻子当场身亡3人受伤

    2021-01-02 10:15:33  |  来源:  |  编辑:  |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宁A****J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其妻子刘某甲、岳父刘某乙、侄女刘某丙),沿青银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465KM+38M处时,与道路北侧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刘某甲当场死亡,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刘某丙的伤情程度均属轻伤一级。

    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A****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26km/h。

    经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大队认定,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向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了损坏的公路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键词:

    上一篇:辽宁新增7例本土确诊    下一篇:螺纹钢短线震荡关注节后现货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