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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核酸检测! 辛集市民请注意!【辛集那些事】

    2022-10-21 12:34:37  |  来源:  |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市民积极配合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河北省卫健委最新通报

    2022年10月20日0—24时,河北省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1例,其中雄安新区7例(安新县)、保定市2例(安国市1例、白沟新城1例)、张家口市2例(涿鹿县)。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8例。

    截至10月20日24时,河北省现有确诊病例1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141例。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以下11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了解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我们每个人都应按要求

    做好每一次的核酸检测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负责

    赶紧转发提醒更多人!

    来源:国家卫健委、河北卫健委、网络等

    ▌编辑: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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